今天是10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最新披露的一起互联网巨头垄断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件不仅暴露了平台经济领域新型竞争乱象,更将竞争法的适用边界推向公众视野。如何理解竞争法的调整对象?这一看似理论性的问题,正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而具备现实紧迫性。 ### 一、竞争法核心命题:从历史脉络看调整对象演变 竞争法诞生于工业化时代,其初始目标是打破卡特尔和垄断性定价,保护中小企业生存空间。在20世纪70年代“芝加哥学派”兴起后,反垄断思维转向效率导向,调整对象开始包含企业并购、价格歧视等市场行为分析。到2023年,全球各国不断修订的竞争法显示,数据垄断、算法共谋等新型行为已纳入规制范畴—— 以欧盟《数字市场法案》为例,其将“看门人”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明确列为禁止项,这标志着竞争法调整对象从传统价格、质量竞争,扩展到基础设施话语权和生态系统构建能力。我国的《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稿同样新增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要求超大型平台并购前必须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最新公布的互联网巨头垄断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便引用了新修订法条,认定该企业通过控制算法推荐位、设置数据壁垒等方式,实质上排除了竞争对手。 ### 二、调整对象三棱镜:行为、结构与结果的动态平衡 理解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需要透过三维框架: 1. **市场行为维度**:包括价格操纵、纵向垄断协议等被各界熟知的“显性行为”,以及近年出现的算法协同、大数据杀熟等“隐形行为”。10月5日曝光的案件中,涉案企业通过机器学习模型预测并同步调整定价策略,即被法院认定为“通过技术手段变相意思联络”。 2. **市场结构维度**: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指标仍是重要考量。某电商平台控制率超过55%时依然被允许收购物流独角兽案的批复文件显示,执法机构转而更关注“市场势力滥用可能性”,而非单纯数据罗列。 3. **结果影响维度**:关注消费者福利、创新激励等多维后果。在平台“二选一”禁令中,调整对象不仅包括行为本身,更延伸至生态链内中小企业的生存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如何理解竞争法的调整对象这一问题,正在促使各国建立“动态评估机制”。例如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已试点要求平台企业定期提交算法运作报告,进行“预防性监管”。 ### 三、争议焦点: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自由的边界博弈 在创新密集领域,调整对象的认定往往引发激烈争论。某高科技企业因要求手机厂商预装自家应用而被罚,其辩护律师称为“创新成果正当回报”,监管部门则认为挤压了第三方开发者生存空间。这类案件揭示出竞争法需要弥合的割裂:对专利技术保护是否异化为市场封锁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9月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2%涉及知识产权垄断争议,判决倾向已发生微妙转向。一方面,允许企业通过技术协议回收研发成本;另一方面,严令禁止滥用专利池排他条款。这种平衡性正在重塑竞争法的调整边界。 ### 四、监管沙盒实践:数字经济时代的调整对象创新 面对AI、元宇宙等前沿领域,传统调整对象标准面临挑战。在深圳前海建立的“新型竞争行为监管试点区”中,监管部门引入“风险溢价系数”指标,将算法透明度、数据可迁移性等纳入评价体系。 这种“试错式监管”模式值得借鉴。有专家建议设立“竞争影响评估CAI”工具,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需提交竞争风险预测报告。这将使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前移至“可能性阶段”,而非仅针对已发生事实。 ### 五、企业合规路线图与未来趋势展望 基于10月5日案件的警示效应,企业亟需构建三重防线: - **技术层面**:建立算法伦理委员会,定期进行“竞争兼容性测试” - **组织层面**- 设置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官岗位,纳入KPI考核体系 - **战略层面**:将竞争法遵循度作为投融资项目的前置评审条件 展望2024年,混合所有制平台企业的崛起可能催生新的调整对象。例如国有企业控股的电商平台如何规避“政策性垄断”,涉及央地监管权限划分等复杂议题。 总之,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从来不是静止概念。它既要在反市场失灵中坚守底线,又要为数字经济留足创新试错空间。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所言:“法律文本中的每个标点都在寻找均衡点,而动词的选择决定监管的呼吸节奏。” 在10月5日新案的余波中,我们更需认识到:理解调整对象的本质,就是理解如何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与竞争法这杆“天平”实现动态共生。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平台经济领域立案量同比增长67%,这份“监管成绩单”折射出调整对象内涵的持续扩容。在这一进程中,学术界、企业界与执法机关的双向奔赴,将共同绘制竞争法新图景。 (全文完)
如何理解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直击互联网巨头垄断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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